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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
當兩個或以上的稅務管轄區對某一納稅人的同一項收入或利潤同時擁有稅收司法權並向其徵稅時,便會產生雙重課稅的情況。國際社會一般認同,雙重課稅對貨品和服務交流,以及資金、科技和人才的流動造成障礙,而且窒礙各經濟體系之間經貿關係的發展。
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有助減低雙重徵稅。全面性協定明確劃分協定雙方的徵稅權,有助投資者更準確地評估其經濟活動所產生的稅務負擔,並提供額外的誘因,吸引海外投資者在香港投資。同樣地,全面性協定亦會提高本港公司到海外投資的興趣。政府認同與我們的貿易和投資伙伴簽訂全面性協定會帶來上述的好處,因此政府的政策重點是與我們的主要貿易和投資伙伴,以及具有雙邊貿易和投資增長潛力的新興經濟體系,建立一個全面性協定的網絡。香港會繼續積極與其貿易夥伴溝通推展全面性協定的磋商。
與此同時,自二零一三年七月訂立了《2013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後,香港已訂定法律框架,可與其他稅務管轄區簽訂稅務資料交換協定。
香港與其他國家簽訂全面性協定的里程碑
2003 |
與比利時簽訂首份全面性協定 |
2008 |
已與比利時、盧森堡、中國內地、泰國及越南簽訂共5份全面性協定 |
2010 |
《2009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通過,讓香港在全面性協定中可採用國際最新的資料交換標準 |
7.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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